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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發布人:admin    發布日期:2018-08-27    瀏覽次數:2843次     字體大。【大】【中】【小】

        一、概念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違反有關規范,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

         

        二、刑法條文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二條規定,刪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

             

        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四、主體分類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從主體資格上來看,可將其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有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整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總數上,這種主體實施此種犯罪所占比例較少,但仍時有發生。

             

        第二類是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此種主體實施本罪有兩種情況,一是為了銷售貨物,為他人開具"大頭小尾"的發票,或者為了多抵扣稅款,在購進貨物時請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種是用本單位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收取"開票費"為條件,到處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牟取暴利。

            

         第三類是不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有的通過非法手段,如盜竊、騙取、搶劫、搶奪等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的則通過拾取、他人贈與、他人轉讓等方式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然后虛開,借以牟利。他們虛開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為了自己虛開以騙稅、偷稅等;有的是為他人虛開以牟取"開票費"等。

         

        五、犯罪形式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手段也是多種多樣的,主要表現為以下五種::

            

         一是開具"大頭小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種手段是在開票方存根聯、記帳聯上填寫較小數額,在收票方發票聯、抵扣聯上填寫較大數額,利用二者之差,少記銷項稅額。開票方在納稅時出示記帳聯,數額較小,因而應納稅額也較少;收票方在抵扣稅款時,出示抵扣聯,數額較大,因而抵扣的稅額也較多。這樣開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蝕國家稅款。

             

        二是"拆本使用,單聯填開"發票。開票方把整本發票拆開使用,在自己使用時,存根聯和記帳聯按照商品的實際交易額填寫,開給對方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填寫較大數額,從而使收票方達到多抵扣稅款,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滿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進了自己的銷售。

            

         三是"撕聯填開"發票,即"鴛鴦票"。蓄意抬高出口貨物的進項金額和進項稅額。

             

        四是"對開",即開票方與受票方互相為對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互為開票方和受票方。

             

        五是"環開",即幾家單位或個人串開,形同環狀。值得注意的是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無論是在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虛開,還是在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虛開,只要達到法律規定的定罪標準,都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六、界定

             

        (一)與有關的變造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區分

             

        所謂變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在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增值稅專用發票為基本材料,通過挖補、剪貼、涂改、揭層等加工處理,使原增值稅專用發票改變數量、形態和面值的行為。有的通過變造以改變數字從而達到偷、漏稅的目的,取得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樣的效果,F行刑法對變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認定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對變造行為的歸屬便產生了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變造程度不是很大,牟取非法利益較小的不以犯罪論處。一種意見認為,變造程度不大,以偷、逃稅賦或出售為目的,獲取非法利益較大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變動程度較大,獲取非法利益較大的以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變動程度小,情節輕微的可不以犯罪論處。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所有的變造行為都應視為偽造行為。從理論上講,我們認為第二種意見較為合理。首先,變造行為與偽造行為畢竟有所不同。變造行為是在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礎上,用剪貼、挖補、拼湊等方法加以改造;而偽造則是仿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內容、專用紙、熒光油墨、形狀等形式,使用印刷、復印、描繪、拓印等各種制作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稅專用發票,據以冒充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無論是從社會危害方面還是從人倫情理方面來看,偽造較變造惡劣,因而在處理上亦應體現區別對待原則。

             

        (二)增值稅發票的輕微變造

             

        以增加抵扣稅款為目的,輕微變造增值稅發票數字,此客觀行為與虛開行為大同小異,二者危害結果是一樣的,皆使國家稅款流失。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按第三種意見執行。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發布的《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于變造行為按照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認定處理。因此,在沒有新司法解釋出臺的情況下,我們仍要參照這一解釋貫徹執行。

             

         

        (三)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未遂問題

             

        有人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目的是為了非法抵扣稅款,如果行為人僅虛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沒有非法抵扣稅款,則應認定為犯罪未遂。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為我國刑法第205條第4款已明確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四種行為中的一種,且達到定罪標準的,即可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所以從立法的角度可以看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是行為犯,而非其他犯罪類型。因此,只要行為人虛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沒有能夠抵扣稅款,仍屬犯罪既遂,而不能認定為未遂。那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有無未遂形態?我們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一般不存在未遂,但如果行為人在虛開過程中,還沒來得及將虛開發票行為完成即被查獲,這種情況是可以認定為未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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